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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医享有的权利(下)

2001-02-20 来源:生活时报 国信 我有话说

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利知道医生对自己采取的诊治方法,并对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并发症有获知的权利。在获各情况后决定是同意还是拒绝。患者对疾病的诊疗有疾病认知权和知情同意权,这是法律赋予每个患者的基本权利。患者家属的意见不能代替患者的意见。当患者的决定与家属的意见不一致时,医生首先要考虑患者的决定。

保护隐私权患者对医生所说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保密。医护人员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患者隐私。医疗保密的含义有两个:一是为病人保守秘密,对患者的隐私要守口如瓶,把患者的隐私当作笑料公开谈论是侵权行为。二是对病人保密,有些病情让患者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使患者绝望,应予保密。

免除一定社会责任的权利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证明后,可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利得到各种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对自身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生病时患者要求医生出具休息证明;因病不能从事某种工作,要求给予证明。医务工作者应对患者进行认真检查,实事求是地开具医疗证明,医疗证明只涉及病情,不涉及社会问题。

患者诉讼权患者和家属有权对医生的诊治方法和结果提出质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提出诉讼。

患者的求偿权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差错、事故时,患者和家属有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权利。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患者或其家属。

权利和责任是相互的,患者在就医时还要承担责任。患者的主要责任是交纳医疗费用,患者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所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应给予一定的报酬。同时,要遵守医疗约定以及尊重医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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